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案涉“韩剧TV”APP在华为、OPPO、小米、VIVO等手机应用市场上线,非法复制韩剧795集、韩国综艺节目2127集供人观看,从中收取广告费,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21万余元。
日前,江阴法院对熊某等5人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宣判,熊某、李某、黄某、张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熊某等5人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119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在影视剧行业加大了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逻辑在于,通过保障产权人在前期的创新投入可以在后期通过市场得到回报,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才能让人们放心地投入到创造性劳动中,社会才能不断地通过创新获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如果发明创造者在付出长期、艰辛的投入后研发出来的成果,在投入市场后可以被随意复制,对原创力是巨大的打击和伤害,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
具体到本案来说,这些影视剧的产生,凝聚了大量的创作投入,从剧本创作、拍摄、后期制作、宣发投放,都需要极高的成本,而熊某等人擅自将这些影视剧上传到APP供大家免费观看,后以插入广告的方式谋取利益,使得影视剧的权利人无法获得合理回报,不仅给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也伤害了创作的积极性,如果不加以制止,高品质的智力成果会逐渐减少,不利于人们享受丰富的精神生活。
对于以传播作品盈利的互联网经营者而言,不论是以观看付费、付会员费等直接方式,还是以通过免费观看获取流量变现的方式,均需要确保自己对提供的作品享有相应权利,尤其是网络传播权。在此,也呼吁广大网友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支持正版,拒绝盗版,保护人类创造力!
知识链接: 外国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1886年,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制定,我国与韩国均是签约国,只要是该公约的签约国,其国民的作品均可以在我国寻求著作权保护。
法律保护作品权利人的哪些权利? 著作权除了常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外,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我们生活越来越密切、随时随地都能遇见,我们在相关网站、手机APP中点播视频都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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