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方面的工作,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一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内容:
- 承担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
- 参与或主导国家、地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 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 承担或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宣贯、培训等工作;
- 开展营养监测、评估和健康促进活动;
- 指导和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工作。
第二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内容:
- 协助省级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 参与地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 协助省级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宣贯、培训等工作;
- 执行营养改善规划和方案,参与营养政策的制定、修订和宣贯;
- 开展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指导和培训下级机构。
第三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内容:
-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确保数据及时上报;
- 参与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 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宣贯、培训等工作;
- 开展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提供营养健康指导;
- 执行营养改善规划和方案,参与营养政策的制定、修订和宣贯。
第三章 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省级、地(市)级、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与其检验职能相匹配的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运行条件,确保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和比对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以确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规划,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评估制度,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工作的有效执行。
第十章 附表
附表1 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议清单
附表2 营养调查现场设备建议清单
省级、地(市)级、县(区)级疾控机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及能力建设需求,参考选择配置相关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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