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11月12日电(郭其钰)每年的“双十一”购物狂欢,各大平台直播间热闹非凡,然而消费者所见的直播并非都是真实的实时直播。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无人直播”的案件。原告是“淘宝直播平台”的运营主体,他们发布了相关规定,明确禁止未经淘宝授权或认证,在直播服务中使用插件和外挂。同时,他们也采取了多种措施,识别和制止未经许可播放录制视频的行为,为此付出了大量管控成本。
被告买某某通过其闲鱼账号、QQ账号、微信账号,长期宣传和销售多款可用于在淘宝直播平台实现无人直播效果的手机设备、视频素材等,并通过这些渠道宣传招收代理,以扩大销售面。
原告通过后台数据预警,发现部分直播数据异常,经过调查,他们从买某某处公证购买了一款手机。根据买某某提供的操作教程及无人直播素材,这款手机在淘宝直播平台可以实现无人直播。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某某销售无人直播工具、提供无人直播视频素材及使用教程等行为,违反了互联网直播行业规范文件中的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原则,也违反了直播电商行业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不正当性。
法院认定,买某某的行为为不诚信的直播从业主体提供了帮助。长远来看,“无人直播”行为有损直播业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直播平台及其他主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损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因此,买某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互联网直播的价值在于其实时性和互动性,而电商直播领域的行业惯例是真人出镜、实时互动进行直播带货等。直播内容或服务的优劣、主播人气值及互动值的高低、直播时长的长短等因素,不仅关系到观看受众的数量、直播商品成交量的高低,还关系到直播平台对不同直播间、不同主播流量的分配额度。
法官进一步分析,使用“无人直播”技术的直播主播,可以实现多台手机全天在线、不受场地限制地不间断播放已录制好的视频。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以低成本、低质量的录播视频与正规直播经营者抢夺流量资源与观看受众,并从中获利,形成不公平竞争。长期如此,将严重打击正规直播主播创作精品直播内容、提升直播竞争力的积极性,同时也干扰直播平台正常运行及激励机制,增加直播平台打击无人录播行为的成本。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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